贪污1200余万 女经理被判10年
甘肃信托案 追踪
大西北网10月25日讯 10月24日,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甘肃信托)深圳财富管理中心原总经理、信托业务11部原经理陈某萍等3人涉嫌贪污一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宣判,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案件主犯陈某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陈某萍,生于1969年,吉林省人,2014年3月21日被逮捕;李某,河南人,系甘肃一家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7月被取保候审;李某某,生于1983年,湖南人,系上海两家投资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2014年3月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萍2013年1月任甘肃信托深圳财富中心总经理、信托业务11部经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她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与甘肃一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共谋,将大庆市某房地产公司投资项目、石家庄市一地产集团项目等10个单位的信托项目,虚列成李某控制的投资公司为第三方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顾问费,后将骗取的投资顾问费拆分转给不同的人,此后以上款项除了由陈某萍获得外,李某的公司也获得一些。
2012年至2013年间,陈某萍与李某某共谋,将乐山商行委托项目、开封商行委托贷款项目、德阳银行委托项目等8个单位信托项目,虚列为李某某掌握的上海两家投资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顾问费,以上款项最终由陈某萍和李某某各自分得相应款项。法院一审认定,三人采取签订虚假投资协议的手段,共骗取投资顾问费123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萍身为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员,利用从事信托业务的职权便利,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勾结,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套取投资顾问费的手段,骗取并占有公共财务,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萍系主犯,应当按照第一人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依照陈某萍的安排,签订合同,获得部分好处费,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李某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宣判后,陈某萍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