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
涉黑团伙称霸多年恶行累累
构成犯罪却不服一审宣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西北网3月22日讯 一个涉黑团伙,从2008年至2013年4月,组织成员共实施十余起犯罪,涉及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行,致3人重伤,8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有多名被害人被殴打致伤……法院审理案件后,除一人免于刑责外,判处其余25人有期徒刑20年至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高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情
涉黑团伙称霸多年构成多宗犯罪
2006年至2013年4月,李林胜先后网罗被告人何光瑜、张舜泽等永登县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逐渐形成了以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为组织、领导者,以王福云、杨振乾、保平祖、徐得红、龙海水5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巴玉伟、李迎海、马晓亮、童子盛、徐鹏、何成伟、王世凯等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长期在永登县城及周边开设赌场,强行向县城各茶府、KTV等娱乐场所推销啤酒、茶叶等方式聚敛钱财。为便于组织行动、更好地控制成员及笼络人心,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均租有房屋供组织成员聚集,不定期组织聚会,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该组织购买作案工具,为成员发放工资、生活费、购置衣物,为受伤的成员承担医药费,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而支出的“跑路费”等。
经查,从2008年至2013年4月,该组织共实施10余起犯罪,涉及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行,致3人重伤,8人轻伤,3人轻微伤,另有多名被害人被殴打致伤,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伤情鉴定。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永登县城“赌博”圈子及茶府、KTV等娱乐场所形成重大影响和一定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受审
不服一审判决团伙成员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2006年至2013年期间,以被告人李林胜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松散型的犯罪团伙发展成为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逐步完成了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被告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各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法院一审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所参与的次数、所犯罪行的情节、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及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予以处罚。故除一人免于刑责外,判处其余25人有期徒刑20年至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其中,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分别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17年、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与罚金。
宣判后,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提出上诉称,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终审
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组织、领导者的地位明确,其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同时,层级分明、具有相应的管理和惩戒措施,并通过欺行霸市、敲诈勒索、设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组织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损坏财物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伤群众多人,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故被告人提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案件所起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与谅解情况及个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均已做出不同程度的认定与考虑,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