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亩林场牧草地被毁未制止
永登一林场原副场长玩忽职守获刑
大西北网12月23日讯 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原副场长兼林场派出所所长刘某,因未对林区内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致使521.1亩林场林地、牧草地被损毁,给国家累计造成经济损失达5282万余元,永登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上诉。12月22日,兰州中院终审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生于1952年的刘某,2000年2月17日被任命为奖俊埠林场副场长,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奖俊埠林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并负责查处该林场内的刑事案件、林政案件。2001年至2011年期间,永登县金咀泉湾石英矿、永登县金嘴乡松树湾石英砂厂等7家矿山企业,在没有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或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超期限、超范围的条件下,仍在奖俊埠林场非法占用林地长期采矿,致使该林场天然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2011年11月,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林场非法占用林地采矿情况进行查处,至此,林场内非法占用林地采矿的现象才得到初步遏制。警方聘请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等单位对上述7家矿山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认定共毁损奖俊埠林场林地、牧草地521.1亩,累计经济损失达52820232.36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对奖俊埠林场的天然林资源进行保护,对林区内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可是刘某怠于行使职权,没有及时对林区内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宣判后,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错误将被告人认定为渎职犯罪的主体,混淆破坏林地和破坏林木的概念,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