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两名社会青年因故意损毁公共自行车而被判刑并处罚金

时间:2016-01-11 07:2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张鹏翔 点击: 载入中...

  损坏公共自行车 两青年被判刑


  大西北网1月11日讯  公共自行车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兰州市民,但是仍有人故意损毁公共自行车,给市民出行带来困扰。1月10日,记者从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获悉,两名社会青年因故意损毁公共自行车而被判刑。


  据了解,去年9月16日23时许,来自康乐的社会青年康某、杨某和马某(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没有可以刷卡使用公共自行车的公交卡,三人预谋将公共自行车从网店的锁止器中强行拉出使用。之后三人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金港城西门公共自行车网店,杨某负责在旁边放哨,康某和马某互相配合采用强拉的方式从该网点的三个锁止器中强行拉出3辆公共自行车,三人每人骑走一辆。三人骑行至兰州市城关区白云观网点时,因马某对他骑的自行车不满意,又从该网点的锁止器上采用同样的方式强行拉出一辆公共自行车。三人在骑着强行拉出的公共自行车返回七里河区金港城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公共自行车3辆。案发后,康某和杨某的家属赔偿兰州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4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和杨某结伙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杨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1000元。


  记者从兰州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到,公共自行车运行一年多来,带给市民低碳、环保、方便的出行环境,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文明现象的出现,许多自行车被无故破坏。对此,兰州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吁所有市民爱护公共自行车,给市民出行带来方便。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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