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占居民公用地建办公房输官司
酒泉路街道办被判恢复原状但迟未履行,住户申请强制执行
大西北网9月29日讯 街道办入驻居民小区,拆除了院内已纳入公摊面积的水泵房,搭建临时办公用房。有住户认为,街道办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将其告上法庭。9月28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街道办停止侵权,重建水泵房。可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距今已过去8个月,重建水泵房一事迟迟未能做好。住户们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又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城关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涉案房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南稍门外28号一幢独立单元、七层框架结构点式楼,每层一户。为解决水压不足或楼上发生火灾时加压供水,该楼前空地上建了水泵房。该水泵房的面积算入楼房公摊面积,二楼以上住户每户分摊4.23平方米。2008年2月,经兰州市城关区政府批准,酒泉路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从这幢楼二层住户手中购买了一层作为办公用房。装修过程中,街道办将水泵房和水泵拆除,在此处搭建了临时办公用房。后街道办企图将该房的供暖管道与主楼供暖管道对接以解决供暖,未果后,遂自行安装壁挂炉供暖。
之后,楼上许先生等4名住户都感觉自家暖气不热,他们认为,街道办在接供暖管道时,私自采用大口径管道不能的情况下又改用天然气供暖,置楼上住户的供暖问题于不顾,其做法严重侵权。此外,他们还认为,楼前原有的150平方米绿地,被街道办毁坏并加盖了办公用房,这同样侵害了自己的绿地使用权。就此,许先生等4位住户与街道办多次协商未果后,将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立即终止侵权行为,恢复住宅楼水泵房、拆除绿地上的全部违章建筑、恢复花草树木及绿地;承担水泵房拆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赔偿暖气不热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
该案在城关区法院一审审理时,街道办辩称,许先生等人所谓的水泵房一直被弃用,不属于公共设施。4住户提出的“擅自衔接大口径管道导致暖气不热”一事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街道办称在购买房屋时,将一楼房屋前的院子一并买下,许先生等人没有权利确认临时搭建的房屋是否系违建。街道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地的水泵房面积已公摊入4名原告的房屋面积,确属二层以上住户共同所有,街道办应将水泵房恢复原状。关于其他诉讼请求,因在案件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街道办停止侵害,重建院内水泵房,驳回其他诉请。
宣判后,许先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仍以证据不足,于2015年1月12日做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判决生效截至目前,已过去了8个月,水泵房的重建迟迟未能做好,许先生等人再次来到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书,法院也已受理。
针对此事,记者于日前来到酒泉路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社区中心工作主任郑春红接受了记者采访,她表示,水泵房重建一事正在着手进行中,街道办会严格依照法院判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