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耕地 永登县两村干部14年后案发领刑并处罚金1万元

时间:2015-09-29 09:2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倒卖耕地 永登两村干部14年后案发领刑


  大西北网9月29日讯  永登县中川镇元山村原会计兼二社社长的尹某某承包了村里的35亩耕地,后来,尹某某与时任村主任牛某某协商后,将耕地非法出售给他人。未料14年后,村民发现土地被倒卖一事报案。9月20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依法没收二人涉案赃款。


  1997年11月6日,尹某某通过永登县连城镇政府,将引大移民处协调划拨给连城镇移民的位于中川镇棉砂湾的35亩耕地承包。2001年1月,时任村主任的牛某某与尹某某协商后,将耕地出售给通渭县襄南乡的孙甲、孙乙、孙丁、孙丙(化名)等人,二人各获利18750元。后孙丁、孙丙返回原籍,将购得的土地退还给牛某某,牛某某将卖地所得1.5万元退给孙丙。2006年,牛某某又将孙丙退还的土地出售给通渭县的周某某、蒲某某二人。2013年5月,村民去平整耕地时与土地购买人发生冲突,才知道该土地被倒卖,遂到兰州新区公安局报案。今年3月,永登县法院一审认定,牛某某从倒卖土地的行为中共得赃款28450元,尹某某共得赃款18750元。鉴于牛某某自愿认罪且上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尹某某提起上诉认为,其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同时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本案从1999年到2013年已超过追诉时效。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尹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后土地违法状态一直在继续,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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