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拆迁的事 多名住户状告房管局
大西北网10月31日讯 原省百货公司仓库家属院正在拆迁,新建的多幢房屋已经拔地而起,但围绕这个地块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至今未结。2016年10月28日,原某某等23人因不服兰州市征收办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10年5月11日,兰州市征收办向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兰拆许字(2010)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了拆迁公告,并将拆迁公告及拆迁许可证在拆迁现场的安置公示栏里公示。居住在原省百货公司仓库家属院一带的原某某等人认为该行政许可行为给其造成损害,遂引发官司。
2014年8月15日原某某等23人因不服兰州市征收办颁发兰拆许字(2010)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14日城关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以起诉超过两年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某某等23人的起诉;原某某等23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3日作出行政裁定,维持原裁定。
2015年6月5日,原某某等人针对同一被告即市征收办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撤销兰拆许字(2010)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某某等人的起诉;原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诉讼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行政裁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2016年1月11日,原某某等人向兰州市房管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房管局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原某某等人不服市房管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遂于2016年1月28日向兰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房管局告上法庭。
兰铁中院一审后认为,原告申请复议的事项系撤销市征收办2010年5月11日给案外人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兰拆许字(2010)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并确认(2010)第005号拆迁公告无效。申请复议的事项与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系同一主体针对同一事实提起,故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应当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形。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严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兰铁中院一审宣判后,原某某等人提起上诉。该上诉案于2016年10月28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