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布方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时间:2019-03-19 12:1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刘琼 点击: 载入中...
  3月18日,记者从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解决兰州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这“三个前提”的不予办理。
  
  《实施意见》受理范围为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或核准备案),并且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已住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兰州市房产交易大厅
  
  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
  
  其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已取得建设许可证且满足消防要求的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对于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其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已立项、未审批的经适房项目按经济适用房办理
  
  保障性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省、市、军队房改部门审批过的手续(含花名册)予以认可,不再重复审查。已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未经房改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
  
  重大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建房屋,按原被拆迁房屋性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政府确认的其他项目的被征收人时,按照拆迁兑换类直接申请办理在被征收人名下。对按商品房登记的拆迁还建房屋,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对经住建部门审核购房面积超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部分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缴市级财政后,方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容许购房人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整套房屋面积的差价款,差价款上缴市级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超过经适房准购条件的需按商品房价格补交差额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住建部门审核户籍和住房情况,对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购房家庭,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对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核准实施改造的在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点项目,待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后,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商品房开发企业已被注销的可直接申请产权登记
  
  对于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后,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倒闭不存在的,其销售的住宅类房屋属划拨土地上的,参照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条款,由购房人按购房当年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对拆迁还建房屋因建设手续不全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相关部门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建设单位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不存在的,被拆迁人凭相关部门出具身份确认证明及房屋拆迁安置产权兑换协议直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开发企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可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实施意见》,政府所属平台公司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房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余量房按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向社会销售的,对该余量房经核算成本后,对售房市场价格与核算成本的差额部分上交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续,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现时评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特殊情况的,按“一事一议、证缴分离”的原则,按现时评估价格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或追缴土地出让金,同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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