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获悉,《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等方面对未来我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 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监 控、治理等内容。要求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办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现场如何处置事故隐患做出了规范,对建 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提出了技术对接和信息共享的明确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 的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工作做出了相应规定,并要求建立专家助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