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中途下车钻越列车被碾身亡
两铁路部门被判各担责10%
大西北网8月4日讯 乘坐火车从库尔勒前往西安的陈某,在列车到达嘉峪关停靠后,突然下车手持石头击打自己,并钻越列车底部,结果不慎被车站内运行的作业车碾压致死。事后,陈某的父亲和儿子将兰州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索赔。8月3日,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酌情判令两被告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64467.2元。
经查,陈某在库尔勒火车站购买K170次列车卧铺车票一张,2015年10月20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火车站乘坐K170次列车前往西安,10月21日9时4分列车到达嘉峪关火车站,停靠在二站台3股道。在旅客上、下车作业期间,陈某下车后,手持石头挥舞,行为异常。当列车员宋某企图靠近制止时,陈某钻入2股道Z136次列车底部,从2股道Z136次列车另一侧钻出后未听从车站上水工王某的劝阻,又钻入1股道的K9661次列车底部,王某立即用对讲机向客运值班董某进行了通报;董某在一站台发现陈某用石头挥舞并砸击自己的头部,由于无法接近陈某,董某立即电话报警,随后民警吴某与辅警人员赶到一站台后,发现陈某手里拿着东西,一边挥舞一边往站台西头跑去,之后穿越股道跑向调车场方向,在钻越调车场5道溜放车体底部时被正在进行解体溜放运行作业的24辆编组车碾压,经嘉峪关市中医医院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陈某当场死亡。事后,陈某的父亲及儿子将兰州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诉至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受害人陈某尽管在发生事故时有行为异常的表现,因陈某已身故,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认定其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陈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陈某应该预见到进入铁路调车场所、钻越列车的危险性和后果,但仍然不顾列车工作人员和车站工作人员的劝阻,违法进入铁路作业场所、钻越列车,被正在进行解体溜放运行作业的编组车碾压致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情确认对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64467.2元;兰州铁路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64467.2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5300元停尸费,还应支付491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