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公司改制私分573万元国有资产
兰州服装鞋帽公司总经理和会计担责
大西北网7月19日讯 在兰州服装鞋帽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款项及隐匿房屋所获补偿款共计573万余元,由改制后的兰州力富(音)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会计罗某某因私分国有资产被法院判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二人免予刑事处罚。7月18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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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公司负责人主动坦白隐匿资产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兰州服装鞋帽公司(简称鞋帽公司)系国有企业,下属5家单位。李某某系鞋帽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公司会计。2003年,经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未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2005年,该公司依程序进行整体改制。经审计评估,确认鞋帽公司净资产为329.47万元,职工安置费用326.78万元。两项相减剩余国有净资产2.69万余元。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该公司以2.15万元回购剩余全部净资产。
2006年6月,经批准在原企业基础上注册成立了兰州力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5.43万元,实收资本1254358.09元,其中38名自然人股东货币出资487358.09元,32名原公司职工置换身份量化股份76.7万元。在改制过程中,鞋帽公司将下属单位上缴的资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和破产企业、截留下属单位上缴养老金、失业金、鞋帽公司所得的房租费、拆迁补偿费等款项在账外隐匿。截至2005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共有152万余元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账簿,未纳入改制资产评估范围。
改制后,罗某某根据公司指示,分多次将隐匿的152万余元,陆续转入鞋帽公司账户40万余元、力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02万余元,4万余元罗某某个人保管,其余6万余元公司支出。
在资产评估时,鞋帽公司为使靖远路10号的部分公司房产不纳入改制,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获取了靖远路10号100平方米房屋为违建的证明,并向评估部门提供了改写为700平米的违建证明,由评估单位将已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北二层楼436.22平米、西二层楼523.38平米,合计959.6平米的房产的价值评估为零。2005年10月,鞋帽公司又与城关区拆迁办签订了拆除靖远路10号791.92平方米房屋的《货币补偿协议书》等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421万余元。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罗某某分9次将拆迁补偿款中404万余元转入力富公司账户,其余仍留存在鞋帽公司公司账户。
综上,兰州服装鞋帽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款项及隐匿房屋所获的补偿款共计573万余元,由改制后的兰州力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2008年5月,兰州力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欲退休的人员,要求李某某私分隐匿的资产,李未同意。同年8月,李某某向兰州市国资委交代了改制时隐匿资产的问题,国资委对公司进行审计受到相关人员阻挠。8月27日,李某某、罗某某将79万元和408万元上缴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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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上缴了所隐匿的大部分国有资产,并如实反映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隐匿并转入职工持股公司的事实,应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00元。
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性准确。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并仅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审法院以自然人犯罪认定二人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错误,法院予以纠正。本案中,二上诉人在被追诉的6年前,就已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动交代事情经过,并将隐匿的487万元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财务账目及银行凭证证实,上缴前隐匿款项仅挂账处理,尚未被改制后公司使用,有效的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应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原审认定为自首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李某某、罗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