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十二中私分国有资产案终审
两任校长及副校长免于刑事处罚
大西北网10月11日讯 张某、陈某、姚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主要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大肆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3834870元,其中私自给学校教职工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2600305元,张某个人分得共计12788元、陈某个人分得共计21617元、姚某个人分得共计21353元。2016年10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以张某、陈某、姚某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明,陈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姚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副校长;张某,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原校长。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张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该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2054870元,从该款中给学校教职工私自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1321672元。其中张某个人分得9688元、陈某个人分得10270元、姚某个人分得9463元。
2013年7月至9月,陈某在担任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期间,再次收取借读费和择校费共计1780000元,从该款中给学校教职工私自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 1278633元。其中张某个人分得3100元、陈某个人分得11347元、姚某个人分得11890元。
至此,兰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自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共计3834870元,其中私自给学校教职工发放各类奖励、补助共计2600305元,其中张某个人分得共计12788元、陈某个人分得共计21617元、姚某个人分得共计21353元。破案后,三人实际分得的奖励、补助已全部退赔。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陈某、姚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虽属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据此,以张某、陈某、姚某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均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陈某、姚某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