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四子女争房产法院:按逝者遗嘱使用权归继母
大西北网5月24日讯 52岁的王阿姨再婚一年后老伴赵先生去世,好在赵先生去世前留下遗嘱,让她住在自己的福利房直至去世。然而,在赵先生离世5年后,王阿姨却因为房屋居住权和4个继子女对簿公堂。5月23日,兰州市安宁区法院公布这起继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继子女不得无故收回房屋。
2010年8月,52岁的王阿姨与赵先生领取了结婚证。同年9月28日,赵先生立遗嘱一份,载明其与王阿姨共同居住的位于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王阿姨继续居住使用,直至其去世。后王阿姨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王阿姨诉称,在2015年12月中旬,赵先生的小儿子来到该房屋,强行将其生活日用品、床、衣物扔出,并将该房屋钥匙更换,使其无家可归,无奈之下其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由其居住使用,赵先生的4子女排除妨害,腾出房屋。对此,赵先生的4个子女认为,在父亲过世后,王阿姨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由王阿姨居住,若王阿姨再婚或离开,则退出房屋。自2011年8月14日至2015年6月6日,王阿姨也一直使用该房屋。可2015年6月,王阿姨却将该房屋出租,他们认为王阿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赵先生去世后,王阿姨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自2011年开始,王阿姨到位于同一家属的一户人家当保姆,最初为钟点工,2015年2月份以后,王阿姨需24小时照顾老人,住在雇主家里至今。2015年6月,王阿姨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租赁期限一年。而承租人出庭证实,在其租赁涉案房屋期间,王阿姨的衣物等仍放在该房屋中,王阿姨定期回房屋浇花。
法院一审认为,王阿姨离开涉案房屋在外居住,是出于工作需要暂时离开,其并未有永久离开涉案房屋的打算,故此种情况并未构成《决定》中约定的“离开”的条件,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的4个子女将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交由王阿姨居住使用,不得无故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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