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进店养护玻璃却被“划”车主状告4S店索赔因无证据被驳

时间:2015-12-29 07:39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张爱菲 点击: 载入中...

  爱车进店养护玻璃却被“划”车主状告4S店索赔因无证据被驳


  大西北网12月29日讯  使用了13年的车被送往4S店喷漆保养后,全车玻璃被划花、音响扬声器鼓膜防尘罩等多处被破坏。于是,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并索赔7万余元。12月28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因车主李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驳回其诉求。


  据李某诉称,其所有的甘A牌照雷克萨斯车由使用人刘某送往甘肃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4S店进行喷漆养护,4S店填写了问诊表、检验单、委托书及派工单。2015年7月24日,刘某取车时发现,该车的全车玻璃被划花,车门拉手、音响扬声器鼓膜防尘罩、发动机盖板等多处均遭到破坏。刘某认为这些损坏均是在维修期间造成的,遂与4S店进行交涉,在遭到推诿后,其委托公证处对车辆在维修期间受到的损害进行了现场证据保全。车主李某称,4S店接车时未在问诊表中做标注,现车辆多处损坏,4S店存在过错,遂将甘肃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73865元。


  对此,汽车贸易公司辩称,李某所述不属实,因该车玻璃没有明显破损,所以接诊单没有破损记载,但不能以此证明车辆送修时玻璃就没有划痕。李某主张的划痕究竟是谁造成的,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其车辆使用已达13年,玻璃并未更换过,玻璃划痕应该早就存在,请求法院驳回。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对车辆送修前的状况、车辆损坏形成的时间及成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仅凭问诊单上的标注不能确认其主张的事实。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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