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兰州儿童公园正副主任终审获罪
签假合同套取资金,给职工发36万余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大西北网12月29日讯 原兰州市儿童公园领导无视国家规定私自设立小金库,采取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将国有资产所得补偿款套出后进入小金库,将其中366351.35元私分给全体职工。12月28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认为,原儿童公园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依据案件实情判处四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原兰州市儿童公园主任、刘某系副主任、陈某系会计、魏某系出纳。2007年5月,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兰州市儿童公园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由兰州市城投公司、兰州市园林局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对该公园20余套公共游艺设施及职工个人经营游艺设施进行了评估补偿。为了确保获得补偿,王某等四人及公园其他管理人员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贷款、集资添置的款项归还完毕,已纳入公园固定资产账的“太空飞碟”等5套游乐设施,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上报为公园职工个人添置的游艺设施,与其他职工个人添置、经营游艺设施一起获得了百万元补偿款。
2007年至2013年间,儿童公园用账外资金向全体职工及退休人员发放福利或福利性支出共627809.35元,其中以福利费、加班补助的名义给全体职工私分366351.35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刘某、陈某、魏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5000元;对陈某、魏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某、刘某、陈某、魏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兰州市儿童公园作为国有单位,无视国家规定私自设立小金库,采取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将国有资产所得补偿款套出后进入小金库,并将其中366351.35元私分给全体职工,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某等四人对前述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并仅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城关区法院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王某等四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认定四人属共同犯罪均错误,应予纠正。故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