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不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对象有权拒缴
大西北网11月24日讯 1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修正案》,收费单位应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等内容。否则服务对象有权拒缴,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修正案》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删除;删除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经年审符合规定的单位方可继续收费。”《修正案》中增加了有关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价格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收费单位不公示以上内容的,服务对象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该规定,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不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