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上调
明年1月1日起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0.95元
大西北网12月30日讯 12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部委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此次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原因和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省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市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污水处理水平采取的具体措施之一。国家三部委在《通知》中明确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目前,我市居民、非居民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需进行调整。全国其他未达标的城市也在相应开展此项工作。二是近年来我市实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与政府财政支付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费用连年倒挂,财政负担较重。2013年至2015年,我市财政共计补贴污水处理费用15387万元。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提高和水污染防治计划行动工作的加强,我市的污泥处理厂也将建成并投入使用,我市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要求也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升级,使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全面达到国家一级A的标准。这些措施的落实在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同时,客观上将增加我市污水处理的费用。根据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情况,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单位成本已达0.97元/立方米,加上污泥处理、税金等费用后,我市污水处理综合费用应为1.32元/立方米。
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既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国家及省上为加强水污染防治而安排的具体工作,又要最大限度地减轻因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给我市居民生活、企业运营带来的影响,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我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调整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与污水处理实际产生费用之间的差额,仍由财政继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