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出炉(2015修订版)。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据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