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投保4万元 被保物受损未报案遭拒赔
保险公司原经理口头承诺惹下官司
大西北网11月2日讯 嘉峪关华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美公司”)负责人付先生2年缴纳了4万元保险费,然而,当公司遭受损失索赔时,更换了负责人的嘉峪关大地保险公司却拒赔,后来,付先生诉诸法律,却因熟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口头约定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以败诉告终。
事件:两年投保4万,受损遭到拒赔
嘉峪关华美公司是一家私营公司,承担着嘉峪关市区多条路段的景观灯箱和公交候车亭的建设、维护等业务。2011年4月,华美公司负责人付先生与大地保险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经理郭利民聊天时,商谈投保之事。付先生回忆:“郭经理建议我为公司建设的灯箱和公交候车厅投保并承诺:只要投保,景观灯箱和公交车候车亭一旦遭遇损坏,大地保险公司就会赔偿。”
2011年5月11日,付先生与大地保险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签订保险期限为1年的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1.7725万元,保额500万元。付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华美公司建设和维护的景观灯箱或公交候车亭遭损21处,造成损失8.9万余元。每次遭到损失,公司工作人员都向大地保险公司郭经理或理赔人员报案,但因遇损次数多且每次的损失金额仅有几十元或几百元,郭经理以“每次处理很麻烦”为由,让付先生统计好损失,待一年保险期到期后集中理赔。
付先生告诉记者,保险到期前,他找郭利民洽谈索赔事宜,“郭经理声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填错了保单,无法理赔,他向我道歉并承诺:2011年的损失放到2012年理赔,他想办法解决。”
2012年9月15日,在上年度损失还没有理赔的情况下,华美公司再次向大地保险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投入一年期限保险费2万多元,付先生期望着保险到期前,一次性解决遗留理赔问题和继续发生损失的理赔。
索赔:保险公司负责人离职,两次诉讼败诉
据付先生讲,在第二次投保的期限内,他曾多次找郭经理商谈理赔问题,但郭利民以种种理由推诿,并不断给以口头承诺。2013年初,郭经理离开大地保险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时给付先生打电话,让他赶快找保险公司理赔员联系理赔事宜。但当付先生找到新任负责人时,该负责人声称前任经理承诺的事他不清楚,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可是,截至2013年9月14日第二份保险合同到期,不仅第一次投保期间的损失没有得到理赔,又有数十处景观灯箱遭损坏,保险公司始终没有给华美公司理赔。付先生统计,第二次保险期内,公司46处灯箱受损,损失78576元,与先前累计受损67次,损失16万多元。
2013年底,经多次交涉,付先生按照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要求递交了一份申诉书。然而,保险公司回函称:华美公司在每次遭到损失后,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向保险公司报案,无证据证明事故是否发生,损失如何等情况,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告诉他,根据保单档案资料,华美公司和大地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明确注明,2000元以下的损失免赔。付先生为此叫苦不迭:景观灯箱的损坏现象大都以玻璃破碎为主,一块玻璃价值仅有几百元,2000元以下损失免赔,投保就没有意义了。付先生还认为,当初签订保险单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这一免赔事项。
双方各执一词,索赔两年无果,付先生于2014年底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地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16万多元的保险责任。然而,法院虽然认定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但又认定华美公司无证据证实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67起财产损毁事故均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事故无法认定。法院还认为,华美公司单方制作的损失明细无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尽管维修人出庭作证,但对维修次数前后陈述矛盾。据此,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驳回了华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美公司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现任经理:投保的事实存在,未向服务热线报案拒赔
就此纠纷,记者联系大地保险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原经理郭利民采访时未能如愿,现任该公司经理杨国俊接受了记者采访。杨经理称,在他接任时,原任经理郭利民没有向他说明有关华美公司保险业务的情况,但华美公司投保的事实存在,所以他也曾想办法了解情况予以解决。但经调查,华美公司每遇事故后,基本上都是打电话报的案,而没有向全国统一的服务热线95590报案。保险公司有规定,凡是未向服务热线报案的现象,都被视同没有报案。况且,郭利民已经脱离保险公司,公司也无从查证他当初的承诺和约定,只能按照规定拒赔。
“我们也想找郭利民和当事人继续了解情况后,建议他们到省公司反映情况,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但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法院又驳回了他的诉讼,公司只能尊重法院判决。”杨国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