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近日,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兰州市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兰州市关于加快城乡规划审批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今后放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户型和面积限制。此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取消商品房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
建立规划审批快速通道
依据《意见》,兰州市将建立规划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照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房产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随报随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同时,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对于建设项目申报所需法定要件、规划要求等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实行规划预审制度,对规划选址、用地指标、规划建筑方案等审批内容提前进行预审,建设单位备齐法定要件后,直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对需要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用地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按照规划选址、用地许可、工程许可等不同审批阶段,编制相关阶段的规划建设方案,提交规划部门进行预审(需要规划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并出具预审意见。申报单位按预审意见完善规划方案、备齐法定要件后,规划部门直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对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规划部门初审(需专家论证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请市规委会审定后,按审定规划方案核发储备用地规划条件,出让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主要功能符合城市规划的、且其他功能符合用地性质兼容性和混合性规定的、其主要功能占地大于总用地面积的50%、主要功能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的项目,不再调整用地规划性质,直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棚户区改造住房不限户型面积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经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定后,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须报市规委会备案的,由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上报备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确需修改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方案,由规划部门组织,对控规修改必要性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后,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报经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程序进行修改。
《意见》明确到:放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户型和面积限制。对违法建成并已入住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对其违法行为处理后,参照2010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直接补办房屋产权手续。
取消商品房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
鼓励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转型利用,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开发建设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养老产业等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对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危房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危房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取消商品房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对已审定规划方案进行优化,其方案总体布局未发生较大变化、且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原规划条件的,直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已审定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其方案总体布局发生较大变化、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原规划条件的,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公示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