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对违纪违法办案的监督问责,切实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廉洁司法,近日,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违纪违法办案监督问责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是全省检察机关在对违纪违法办案监督问责方面的一项新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检察公信力。
《意见》明确了监督问责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规定监督问责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及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问责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及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监督问责对象为司法办案活动中发生实体违法、程序违法或违反办案纪律、安全防范和保密规定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及检察人员。为增强监督问责工作的实效,《意见》要求建立纠正违纪违法通知书制度,以及违纪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机制和违纪违法办案登记、汇总、分析机制,并明确了惩戒效力。《意见》规定,一个考核年度内,就同一类型问题2次接到省院《纠正违纪违法通知书》的,发生问题检察院检察长到省院作出检查,对分管检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违纪违法办案问题严重的,对所在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及检察纪律规定等追究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意见》还就发现违纪违法办案问题的途径、方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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