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遗嘱的男子死后留下值钱地皮亲生儿女出让引发许多纷争

时间:2015-08-12 07:4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未立遗嘱的男子死后留下值钱地皮亲生儿女出让地皮后引发许多纷争


  有遗产无遗嘱众亲人打官司


  大西北网8月12日讯 未立遗嘱的靳利去世后,那片署着他名字的土地更成为众人争夺的焦点。靳利的儿子、女儿擅自做主,将父亲生前所有的那片地作为遗产继承并出让,二人因此各得110万元,可是有权继承靳利遗产的人远不止以上两人,靳利的养女以及兄弟姐妹也有份继承。于是,一场发生在家族中的遗产官司打得不可开交。昨日,省高院对这起诉讼做出终审判决。


  一块地扯出多名继承人


  靳利与马红是一对夫妻,二人生前共同经营嘉峪关市春旭汽车修理部,由靳利、马红各持50%股份,靳利为法定代表人。该修理部位于嘉峪关市公园街区兰新西路65栋1号,占地5158.64平方米国有土地,系政府划拨土地,土地用途为商服,土地使用人登记为嘉峪关春旭汽车修理部。1998年4月23日,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兰新西路65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429平方米,所有人为靳利。


  2000年3月、2000年7月,靳利与马红夫妇相继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


  身为父亲的靳利有好几个子女,被告靳某旭、靳某蕾系同父异母的兄妹。除此之外,原告靳某玉为弃婴,1997年10月20日,经靳利与马红夫妇申请,嘉峪关市民政局为其办理了《收养证》,《收养证》记载靳利和马红夫妇申请收养靳某玉为养女。


  身为儿子的靳利还有母亲孙某,孙某去世晚于靳利。2004年5月24日,母亲孙某去世后,一份母亲写下的遗嘱被拿出来,上面载明,母亲孙某继承的靳利的遗产份额将来交由几个儿女共同所有。


  因为继承的人太多,加之没有遗嘱,当靳利去世后,那间修理部的所属问题,成了矛盾的焦点。


  子女转让土地引发其他亲人不满


  2011年8月27日,被告靳某旭、靳某蕾以靳利与马红夫妇继承人身份,与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约定将嘉峪关市兰新西路65栋1号5158.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房屋、附着物转让于华城置业公司,转让总价款220万元(含1万元税款)。协议签订后,华城置业公司分三次总计向二人各支付了110万元,并按市国土资源局要求补交了土地出让金379290元,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


  另查明,2012年1月16日,经嘉峪关市发改委立项批复,同意华城置业公司建设嘉峪关市兰新西路南侧危旧平房改造项目,改造区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项目纳入嘉峪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经嘉峪关市规划局明确,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括涉案土地在内总计277477.9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


  接下来,靳某玉等7位家人作为原告,将靳某旭、靳某蕾,以及华城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兄妹俩与华城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靳某旭、靳某蕾与原告靳某玉三人系靳利的子女,是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继承人。被告靳某旭、靳某蕾未经原告等其他共同继承人的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擅自处分继承遗产,其与华城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但华城置业公司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上的房屋已经拆除,客观上无法返还。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华城置业公司的行为符合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规定。故原告只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无权处分人靳某旭、靳某蕾赔偿损失,或通过继承诉讼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靳某旭、靳某蕾与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无效。


  宣判后靳某玉等7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在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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