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指挥长贪污21万领刑10年6个月
大西北网6月26日讯 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派兼任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党工委书记期间,手握实权的伍某以疏通关系为由将下属项目部15万元据为己有,并多次将其个人及亲友的私人消费在指挥部的“小金库”中报销,共计62557.41元。6月25日记者获悉,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伍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12557.41元。宣判后,伍某提起上诉。
案情:侵吞公款21万余元
经查:伍某在担任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及兼任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党工委书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期间,以处理“11·24”人身伤亡事故需疏通关系为由,于2010年12月前后三次要求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邯长铁路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经理董某送现金到指挥部,共计65万元。伍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指使下属将其中的15万元转存至其名下银行卡中,并于同月28日,将该15万元包括卡内原有存款用于购买个人住宅。此外,2011年至2014年期间,伍某利用负责指挥部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个人及亲友的餐费、医药费、交通费、手机话费、景点门票费等私人消费在指挥部的“小金库”中报销,共计62557.41元。以上两笔款项至今未退缴。
辩护:涉案款项均事出有因
对以上犯罪事实,伍某及其辩护人持有异议。
伍某辩称:涉案的15万元是存入个人账户支付了住宅款,但之后他将本人的15万元用于处理“11·24”人身伤亡事故了;而对于私人消费在“小金库”中报销一事,他并不知情。
伍某的第一位辩护人高律师提出:伍某涉案的15万元应当涉嫌挪用资金罪;涉案的62557.41元涉嫌职务侵占罪。
伍某的第二位辩护人梅律师提出:伍某系企业员工,其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存入其个人账户内的15万元,系五公司的财产,与集团公司和指挥部无关,目的是由伍某帮助五公司处理“11·24”人身伤亡事故,故伍某与五公司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对私设“小金库”的定性缺乏法律依据,若认定伍某触犯了刑律,也仅限于其为亲友报销的部分,构成职务侵占罪;在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中,无论审判机关如何定性,鉴于伍某在立案前已向侦查机关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宣判:以贪污罪量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是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派兼任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党工委书记之职从事公务活动的,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212557.41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伍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