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是为拆迁顺利进行?狡辩!
安宁堡街道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受贿上诉案昨开庭
大西北网10月28日讯 10月27日,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兰州市安宁堡街道办原主任崔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上诉一案。该案由安宁区法院一审,以崔某某犯贪污、受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崔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上诉案经当日庭审将择期予以宣判。
一审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崔某某在担任安宁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沙井驿中队中队长期间,先后从内勤杨某某处拿走公款共计133193元。之后崔某某调离该岗位退还回3.5万元,剩余公款共计98193元据为己有。
一审认为,崔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9819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家属能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崔某某关于自己将9万余元已移交,自己拿别人送的钱款是为了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是一种工作方式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以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扣押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当日的上诉庭审中,崔某某与其辩护律师提出,管某某行贿的1万元,崔某某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退还未果的情况下主动捐给特困户;而王某某行贿的5万元,也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是暂时保管,故一审认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