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29日讯 李某借用“龙摄影”的影响力成立影楼,吸引消费者,注册商标持有人林先生及注册商标使用人畅先生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其告上法庭。4月21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该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判决,李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对林先生、畅先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台湾“龙摄影”创始人林先生,与合作伙伴兰州人畅先生就涉案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13年12月2日,二人再次续约,商标使用地域范围为甘肃省(不包括酒泉市),并且可以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婚纱摄影的第三方在婚纱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中的注册商标。
2012年9月3日、2014年7月14日,从事影楼经营的李某在陇南分别注册登记成立了“西和县龙摄影新人世界影楼”和“礼县龙摄影新人世界店婚纱影楼”,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林先生的注册商标及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使用在其经营的两个门店字号中,以及装潢、约单、产品包装、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广告上,侵犯了林先生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庭审中,虽双方达成由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但因林先生为台湾人,请求法庭按照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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