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31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永登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此案中的两名当事人曾是一桩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随着民事案件的推进与发展,两名代理人之间却上演了一场捍卫名誉权之战。
案情:“特别告知”引发名誉权官司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岗职工罗某等人因补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与原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原告卢某某是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亢某某则是罗某等88人的委托代理人。
2014年10月、11月,部分当事人与该公司签署《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撤回上诉申请书》等申请,身为代理人的亢某某认为,这是公司的一种欺诈和胁迫行为。于是,11月18日,亢某某在厂区附近3个地方张贴了自己制作的“特别告知”,称“卢某某等人公开捏造事实诽谤本代理人,故意编造案件审判结果和执行结果,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利诱、威胁在公司上班的部分子女,迫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所谓的材料上签字,干扰正常诉讼活动的开展,其行为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宪法”。
“特别告知”张贴后,2014年11月22日该公司报案。民警立即对“特别告知”内容全部进行了清除,亢某某却没有就此停止,他再次将“特别告知”材料张贴在了公共场合。
原告卢某某认为亢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2014年12月11日,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亢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承担诉讼费。
判决:赔偿1000元张贴道歉信
庭审中,被告亢某某辩称,“特别告知中”提及的内容完全属实,不存在侮辱、诋毁和诽谤的情况。
永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亢某某张贴的“特别告知”中含有“卢某某故意编造案件审理和执行结果,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利诱、胁迫子女签署文件”等内容,必然会对卢某某的个人名誉有所影响,已经侵害了原告卢某某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法庭一审判决:一、被告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张贴的“特别告知”材料予以清除;二、被告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在原张贴“特别告知”处张贴书面道歉信向卢某某道歉,连续张贴三天以上;三、被告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卢某某支付名誉损失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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