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10日讯 3月9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抢劫他人的贺卫平、瞿卫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
男子贺卫平与瞿卫平是老乡关系,而被抢的男子胡某某与女子徐某某系一起打工的同事。2013年9月20日22时许,徐某某受胡某某的邀请,在一家火吧吃饭,其间,贺卫平接到女朋友徐某某的电话,遂与朋友瞿卫平等人到达该餐厅。后胡某某未埋单离开餐厅,贺、瞿二人找到胡某某,并从胡某某处要到了徐某某埋单花去的费用。之后,贺卫平、瞿卫平又对胡某某实施殴打后,抢得胡某某的人民币360元。
2014年6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对二人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查明,贺卫平的供述与徐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徐某某埋单后将单据给了贺卫平,并告知消费240多元。故其对于消费的具体数额是明知的。贺卫平在保护女友并索要饭钱300元后,再提出费用不够,与瞿卫平向被害人继续索要钱财,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对胡某某暴力殴打,威胁其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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