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乘火车手指被他人夹伤 状告兰州铁路局索要治疗费败诉

时间:2015-03-10 09:25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3月10日讯 乘坐列车,手指不慎被厕所门夹伤,入院治疗花费三千多元。事后,乘客认为铁路局应对运输过程中给乘客造成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承担责任,故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3月4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外公布这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
  
  据王某诉称,2014年9月9日18时16分,他和妻子从镇江乘坐上海至兰州T116次列车。列车开出一小时后,他前往列车5号车厢倒垃圾时,列车晃动。此时,卫生间门开了,他本能地伸手扶住卫生间门框,就在此刻,有乘客上厕所,在关门的瞬间,他的左手无名指被门夹伤。随后,他前往列车医务室,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包扎处理,列车长对事故的发生经过作了笔录、拍照,并建议王某在蚌埠站下车治疗,但王某考虑地形不熟,坚持乘车。
  
  2014年9月10日22时50分,王某抵达金昌,他立即前往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手无名指骨折。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3247.50元。当王某准备报销医疗费时,当地合作医疗称此疾病为铁路运输造成,不予报销。于是,王某将兰州铁路局起诉至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乘坐T116次列车时,由于自己未注意安全警示标志,将左手扶在列车卫生间门合页缝隙处,被上列车卫生间的旅客关门时,致其左手无名指被夹伤,与列车运行无因果关系。在王某受伤后,列车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且T116次列车运行正常,未发生任何行车事故及其他运营事故。因此说,原告王某的手指受伤是自身未注意的原因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兰州铁路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既没有过错行为,也没有违约行为,尽到了安全运送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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