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2月3日讯 为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甘肃省百货公司家属院居住的146户居民的楼房被拆迁。可其中24户居民对此拆迁行为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征收办)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不合法,遂联合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显然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限期”为由,驳回诉请。之后,24户居民表示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1月28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院已开庭审理此上诉案,但未当庭宣判。
甘肃机电、五金综合物流中心项目由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立达公司)投资建设。2010年5月11日,征收办向立达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允许其对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迁,其中包括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19—235号甘肃省百货公司家属院的146户居民楼。在此过程中,有24户居民认为征收办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不合法,遂联名将征收办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征收办核发的(2010)第005号拆迁许可证。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于2010年5月11日向第三人立达公司颁发了(2010)第005号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了拆迁公告,并将该公告及涉案的拆迁许可证进行公示。原告2010年即应当知道涉案行政诉可行为存在及内容,可直到2014年8月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限期。据此,驳回起诉。
案件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时,24户居民提交上诉状称,2010年5月,拆迁许可证根本没有公布过,所谓的“甘肃五金机电物流中心拆迁公示栏”根本就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虚假编造的,这一点,有700余名居民可以出庭作证。作为上诉人,也是在2014年6月以后,才得知拆迁许可证的存在,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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