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江林业局原副局长受贿10万元获刑五年半 免于刑事处罚

时间:2015-02-03 09:3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董子彪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2月3日讯 2月2日记者获悉,成县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白水江林业局原副局长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行贿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因其犯罪的目的及造成的后果,综合考虑,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白水江林业局于2007年开始,与陈某某合伙投资开发建设花庄坝水电站,并注册成立了花庄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庄坝公司”)。白水江林业局与陈某某按照6∶4的股权比例出资,并由陈某某任副董事长。截至2010年10月,花庄坝水电站共投入建设资金1460万元,其中白水江林业局投资870万元,陈某某投资590万元。其间,王某某于2008年4月被任命为白水江林业局副局长,同年8月开始分管花庄坝水电站建设工作。
  
  2010年10月份,白水江林业局与陈某某经过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白水江林业局出资收购陈某某持有的40%股份,预计支付给陈某某810万元。2010年12月24日,白水江林业局支付给陈某某500万元;2011年1月7日,白水江林业局又从公存款账户转入陈某某建行账户310万元。
  
  由于王某某从2008年担任白水江林业局副局长之后一直分管花庄坝水电站的工作,并在后来股权转让过程中多次与陈某某协商。陈某某在第一笔股权转让费500万元到账后,提出要送给王某某10万元作为感谢费。在股权转让费810万元由白水江林业局全部拨付给陈某某之后,陈某某向王某某索要银行账户,王将其妻马某某的建行工资账号告知了陈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1月13日,给该建行账户转账存入10万元。该款被马某某用来投资购买理财产品。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其家属积极退缴了10万元赃款。
  
  成县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以其犯罪的目的及造成的后果,综合考虑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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