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月16日起至4月15日我市启动教练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2月15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日前甘肃省公安厅向各市(州)、甘肃矿区公安局及高速公路各支队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自2月16日开始至4月15日,集中开展教练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逐车核对辖区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教练车信息,建立台账,做到系统和平台信息一一对应。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教练车”等标识字样,应加装完好有效的副制动,大型教练车辆必须具有供学员上下车用的安全扶梯、乘坐座椅、篷布等设施,货运车辆作为教练车的,除外廓尺寸、轮胎规则、反光标识和侧后防护装置等项目符合规定外,还要在车厢后喷涂放大的牌号;从事夜间教练的其他车辆,也应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各地在清查中对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的教练车,要责令驾驶培训单位立即整改。对不整改的,撤销教练车登记。要加强教练车年检时的查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检验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当地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情况,各级公安机关要对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和时间重新进行规划、审批,原则上国省道和交通流量较大以及沿线有中小学校的路线上不得审批为教练车行驶路线。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时间,实行《教练车辆线路证》审批制度,一车一证,凭证上路训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置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科目三实际道路训练和考试的车辆,应悬挂教练车号牌,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后视镜装置,考试期间采用在车身明显位置加挂考试专用标牌、显示屏等方式表明正在考试的信息,做到清晰醒目。
同时要加大对教练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查处无《教练车辆线路证》上路从事教练活动,不按照规定喷涂“教练车”标识、悬挂教练车号牌,套用号牌、学员单独驾驶、不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或使用报废车、非教练车、非教练员从事培训,以及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拘留条件的,依法予以拘留;对培训机构屡次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教练车管理、使用制度、情节严重的驾驶培训机构,应采取暂停受理考试、减少考试名额等措施限期整改,并视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向驾校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抄告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处罚。
作者: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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