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26日讯 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条例》将属地化管理、“网络化”管理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具有兰州地方特色的管理方式予以明确。《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环境卫生属地化管理、“网络化”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水平。沿街单位和门店应当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根据此前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说明,目前兰州市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依靠政策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法制建设相对比较滞后,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同时,从兰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出发,也应当制定一部爱国卫生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条例》,对违反规定拒不参加环境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且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办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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