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7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明知退耕还林工程中包含非规定林地及林场面积,灵台县蒲窝乡乡长、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组长牛某仍违反规定,批准发包方案,致使将三荒造林地及集体林场计入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面积,并分别发包给杨某、李某、王某,3人于2004年、2005年两年共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07.77216万元。1月6日记者获悉,牛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47岁的牛某案发前任灵台县蒲窝乡乡长、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组长,2013年6月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庄浪县法院重新取保候审。经查,牛某在任职期间,在审批辖区该乡任家坡村村委会、青山村村委会、韩洼村村委会报批的2003年承包退耕还林工程方案时,明知其上报的盖牌塬、张家半湾、关洼山三处工程内含三荒造林地和集体林场面积,仍违反《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规定,批准了三村村委会的发包方案,致使三村将三荒造林及集体林场计入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面积,并分别发包给杨某、李某、王某3人。
自2004年至2005年,蒲窝乡财政所依据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按盖牌塬退耕还林工程面积为890亩兑付了补助资金。经核实杨某承包的“盖牌塬退耕还林工程”内有三荒造林面积555.8亩,杨某于2004年、2005年两年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7万余元;李某、王某以同样方式于2004年、2005年两年分别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计51万余元、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牛某在担任灵台县蒲窝乡乡长、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作为该乡退耕还林工作的主要领导,明知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不正确行使职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从其的犯罪主观、客观、结果及情节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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