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3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丈夫与妻子、母亲苦心经营的招待所,在丈夫离世后却成了婆媳分家的焦点。媳妇张某认为,前述建筑物均是其和丈夫修建的,丈夫去世后,婆婆将其赶出家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对现有商铺、房屋、简易房等进行分割。12月30日,记者获悉,榆中县法院近日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招待所前楼临街商铺两间、房屋13间、院内简易房两间、10台电视机和一眼水窖均由张某使用。
婚后,张某与丈夫蒋某、婆婆火某在榆中县定远镇312国道旁家庭承包土地上修建了停车场,并于2000年、2007年分别在此修建两栋楼房,用于经营榆中华盛招待所。该招待所建好后,一直由张某夫妻经营。2010年12月13日,丈夫蒋某病故后,次年张某与火某发生矛盾,张某离家出走,火某开始经营停车场。经查,该停车场及楼房均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榆中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等财产,是张某夫妻与火某3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张某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在其丈夫病故,张某、火某难以共同生活时,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故对张某要求分家产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发生矛盾张某离家出走时,长子尚未成年,现3个孩子与火某共同生活,考虑到火某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可适当照顾火某。考虑到涉案房屋,并未办理审批手续,故对该承包土地上的房屋不宜做产权分割。火某辩称应该考虑张某3个子女利益的辩解意见,因3个子女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者,他们只能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另案继承已故共有人蒋某的财产,本案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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