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相约自杀”,或许很难追究网站法律责任,但网站对于直接以违法信息命名的“吧”、“群”等,应加强管理,避免有害信息集中传播。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北京昌平区一名男子与网友“相约自杀”,虽经其他多名网友规劝,但仍未能阻止悲剧发生。其中相约自杀者和网站,分别该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相约自杀者”来说,他帮助、诱导、甚至唆使自杀者积极追求致人死亡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0年,美国明尼苏达州警方曾对一名长期在网络聊天室“相约”他人自杀的男子,以“谋杀”罪名进行指控。我国法院也曾在2010年对发生在丽水的类似案件,做出相约者承担民事赔偿的判决。
而网站在“相约自杀”中扮演着传递信息平台的角色,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从美国法院审理“死亡聊天室”等案件来看,并没有将网站作为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主要理由在于强调网络平台的中立性,不能要求网站对数以亿计的信息,具有事先审查的义务。
在我国前两年的“QQ相约自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看法并不一致,前者认为网站对“自杀”这类有害信息的传播具有一定可责性,后者观点与美国法院相似,并不认为网站在任何有害信息传播中都要负责,只有没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之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两者比较,二审法院的观点或许更为可取。网站作为公共信息传播平台,本身具有技术上的中立性,如果让商业网站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只要存在有害信息就要担责的话,那么,网站为了免责将会设置大量“屏蔽词”,甚至取消大多数交流平台,这样势必会影响网络表达自由。
不过,这并不是说网站在这类事件中就可以完全置身度外,至少还要承担几方面责任。比如,按照《侵权责任法》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站在得到“相约自杀”这类有害信息通知之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网站需要加强对类似于“贴吧”、“聊天群”、“微博”等公共信息交流空间的初步审核。对于直接以违法信息命名的“吧”、“群”等,应该定时清理并设置关键词予以屏蔽,避免此类有害信息的集中传播;此外,网站对一些短时间内点击量超高的“发烧帖”,应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承担事先审核的义务。
网络“相约自杀”,凸现出“自杀”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在明晰法律责任的同时,仍要强调网民和网站的社会责任,强调建设“人人关爱”的网络人文环境,才能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