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然保护区建立或调整 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调整

时间:2017-08-01 12:14来源:大西北网-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等三种情况将进行追责。
  
  7月31日,自治区环保厅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通气会。
  
  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赛佰·巴依铁流在会上说,《规定》已于近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规定》共17条,主要明确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调整原则、调整依据、调整程序以及责任追究,同时根据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特点,对保护对象、申报材料等方面作了细化。
  
  《规定》明确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三种情况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其中,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赛佰·巴依铁流说,目前新疆有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9个,其中15个入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定》的实施将加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郭军鸽)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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