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5月11日讯 小伙何某酒后欲强暴一过路女孩,遭激烈反抗后他对女孩拳打脚踢,并一口咬掉女孩下巴处的一块肉逃离现场。近日,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因强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600元。
2014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90后被告人何某酒后来到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一处绿化带内,见同是90后的被害人石某某骑车从远处过来,便上前强行将其从车上拽下来,对其殴打、威胁,将其拖至树后扒掉被害人的衣服,强行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准备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遭到被害人的反抗,何某于是又对被害人一顿拳打脚踢导致其头部、脸部和身上等多处受伤。见被害人极力反抗后,何某将对方右脸颊下巴处的一块肉咬掉,见被害人满脸是血,何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伤势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5-05/11/content_48658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