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员孕期遭辞退获赔偿
疏勒县法院判公司赔付4.95万元
大西北网4月20日讯 疏勒县的居民陈红在当地某建材公司担任文员,在她怀孕7个月的时候公司将她辞退。4月16日,经过疏勒县人民法院调解,该公司赔偿陈红包括赔偿金、生育费等各项费用在内共计49500元。
【案情】陈红于2009年9月入职疏勒县某建材公司担任文员,2013年12月,陈红怀孕并一直坚持上班,但在怀孕7个月时,建材公司将陈红辞退,并向其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陈红,因怀孕生产,无法继续正常工作,需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陈红向疏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由该建材公司支付陈红赔偿金、生育费用并补缴生育保险等各项费用55000元。双方均对此裁决不服,诉至疏勒县人民法院。
【裁判】
4月16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期间(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并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通过法官调解,建材公司一次性支付了陈红赔偿金、生育费等各项费用49500元。
【释法】
对此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把怀孕女职工视为企业的累赘,不仅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自己反而付出了更多的开支;作为女职工,已经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分工,更要懂法、用法,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5-04/20/content_4849048.htm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