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修建门楼,户县一村委会主任联合承建商和其他村官,将报价为13.5万元的工程抬价至26.5万元。近日,该村主任因贪污罪一审获刑10年。
2013年3月底,户县某村在村口修建门楼,工程由时任村委会主任汪某和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总负责,由李某、杨某具体负责施工。会后,汪某私下和户县某石雕厂法定代表人联系修建门楼事宜,双方商定以13.5万元的价格为该村安装青石门楼一座,汪某为了获得好处,要求石雕厂厂长以20万元的价格向村委会报价,欲将中间的6.5万元差额据为己有。
2014年4月,汪某又提出给7名村干部每人5000元的好处费,加上安装门楼做地基,为工人提供食宿、工具等,最终确定合同总金额为26.5万元。后该村新农村建设资金到账后,汪某支付石雕厂建门楼费用13.5万元及建门楼其他费用18767元,汪某将差额据为己有。后汪某从中给刘某、杨某好处费各5000元,李某好处费2000元。
近日,户县法院一审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其余同案犯也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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