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新调整
调整内容包括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的工程造价
记者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自5月1日起,宁夏将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新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均在调整范围,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则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根据要求,所调整的内容包括,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的工程造价,其中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目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用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税金是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