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关系不和疏于管教 未成年独生子走上犯罪路

时间:2015-01-19 07:00来源:大西北网-宁夏新闻网 作者: 张怀民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月19日讯 1月13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强奸、抢劫、非法拘禁案被交付执行,未成年罪犯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王某某的父母关系不睦,父亲嗜酒,经常殴打母亲,二人分居两处,对王某某疏于管教。王某某在初中一年级就辍学并独自在外居住,靠打零工、摆地摊维持生计,后在网吧与社会闲杂人员李某某等人相识。

  2014年8月6日凌晨3点,时年16岁的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带被害人丽丽到王某某承租房内,逼其当陪酒女赚钱,丽丽不从,李某某即对其拳打脚踢,并撕扯她的衣物,又从丽丽身上抢走了现金790元,交由王某某保管。后李某某、王某某先后强行对丽丽实施奸淫,王某某用丽丽的手机拍照以此威胁。当晚,李某某和王某某堵住门,不让被害人离开。在随后几日,李某某让王某某和其他人在房内轮流看管丽丽,直到8月9日9时左右,他人趁王某某熟睡之机,放丽丽离开。

  在法庭上,王某某的母亲泣不成声,承诺愿与丈夫重修旧好,希望儿子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将来用一个温暖的家庭来关爱孩子。综合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系从犯,又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后,兴庆区法院判决王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宣判后,王某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交付执行。

  办案法官说,未成年罪犯王某某是典型的家庭原因走上犯罪道路的,从王某某的成长经历可以看出,王某某的家庭成员不和睦,缺乏亲情温暖,造成其人格不健全,加之其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又缺乏生活保障,后与社会闲杂人员为伍,对李某某有畏惧和依赖感,受不良因素诱惑,因此在李某某的教唆下犯下大错。
http://www.nxnews.net/sh/system/2015/01/19/01108766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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