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8月6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石嘴山市一家医院在为一名骨折患者做固定手术时,锁钉断裂在体内,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此案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09年5月31日,张某在煤矿工作期间不慎被矿车挤伤,当日,医院对患者进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倒打髓内固定术,住院治疗96天出院。2009年11月9日,张某经拍X光片见先期置入体内的内固定物下端一枚螺钉断裂。2010年3月,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2011年5月3日至5月11日,张某在其他医院进行切开固定物取出手术。2011年8月3日,经石嘴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不属于医疗事故。2012年6月2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嘴山某医院在对张某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医疗损害为50%。2012年7月5日,张某将石嘴山市某医院诉至法院,医院不服该鉴定结果,向法院申请复检,后经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石嘴山某医院在对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损害参与度为20%至30%。随后,张某再次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石嘴山某医院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19.8万余元;保留后续治疗各项费用的诉权。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术后张某体内锁钉断裂,经鉴定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螺钉断裂并髓内钉下沉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医疗损害参与度均值为20%至30%。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石嘴山某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1.25万元;驳回张某要求保留后续治疗各项费用诉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www.nxnews.net/sh/system/2014/08/06/0110439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