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7月22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替他人牵线介绍工程,为感谢领导调整自己职务,向时任县委书记行贿。7月21日,记者了解到,贺兰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办原主任董某某因向贺兰县原县委书记方某行贿,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金凤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个体户、被告人尤某某为得到贺兰县内的工程,委托时任贺兰县采购中心主任的被告人董某某送给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的方某(另案处理)一张存有4.7万余元的银行卡,方某收受。随后,尤某某顺利得到贺兰县洪广镇高荣村生态移民村安置区建设工程四标段工程。
事后,方某向检察机关出具证言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董某某给他5万元银行卡(卡的背面写着卡内金额是5万元及银行卡密码),董某某当时对他说是尤某某让他送的,送卡的目的是希望他能在贺兰县的工程上给尤某某照顾,他答应,当时给董某某说让董某某看着安排就行。
2013年春节前夕,时任贺兰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办主任的被告人董某某,为感谢时任县委书记方某为其能够顺利担任贺兰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办主任提供帮助,赶到方某银川市金凤区民生花园的家中送给方某10万元现金。
2012年2月6日,董某某被任命为贺兰县移民办主任,2013年1月21日被任命为贺兰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办主任(正科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尤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贺兰县县委书记方某行贿,其中被告人董某某个人为感谢方某为其能够顺利担任贺兰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办主任提供帮助,向方某某行贿10万元现金;被告人董某某、尤某某为被告人尤某某能够顺利得到工程,向方某行贿4.7万余元银行卡,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尤某某向方某行贿4.7万余元银行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尤某某虽在被检察机关立案前书写自述材料交代行贿行为,但本案是经纪检部门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涉嫌行贿,通知其二人配合调查后,二被告人向有关部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其二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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