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谟:联合国国际法院的首位中国大法

时间:2011-12-21 20:25来源:世界知识 作者:祁怀高 点击: 载入中...
  他具备了最高的品德和精深的法律知识,对于最复杂的案件,都易于掌握问题所在。他深受中国古老文化的熏陶,也由衷地接受西方文化。他是仁爱的友人、也是国际正义的斗士。 
   
  徐谟(1893~1956),字叔谟,江苏吴县人。民国著名外交活动家、国际法学家。他曾任南开大学法学、政治学教授,教书育人,载誉南开;还曾长期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次长,贡献颇多;二战结束后,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的首位中国大法官,法律娴熟,堪称一代宗师。 
   
  享誉南开 
   
  1917年,徐谟毕业于北洋大学法律学系,1920年赴美,在中国驻美使馆见习,并入华盛顿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1921年~1922年,任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秘书。1922年归国,受聘为南开大学政治系教授,讲授法学、政治学。1925年,当选文科主任。 
  徐谟在任教南开大学期间,先后开设政治学概要、比较政体、政党概论、比较宪法、国际公法、中国外交史等课程。他广泛吸收和借鉴欧美国家政治学、法学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加强中西政治学、法学的比较研究。由于教学有方,讲课生动,徐谟深得南开师生的拥戴。 
  在当时的南开大学,徐谟与历史系教授蒋廷黻(后来曾任驻苏联大使、常驻联合国代表等职)、教务长凌冰(后来曾任驻古巴大使)并称为南开大学三根“擎天柱”。徐谟在南开大学的任教时间虽然不长,但是他展露出来的卓越才干和雄辩口才,为后来投身外交界打下了良好基础。 
   
  十年次长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急需外交人才。1928年,徐谟由金问泗(外交家、关税专家)推荐进入外交部当参事。此后,徐谟先后担任第一司、第三司司长,欧美司司长,外交部驻上海交涉员等职。在此期间,他协助外交部长王正廷参与了若干重要外交交涉,如与英国交涉收回威海卫租借地,与日本签订关税新协定,与希腊、波兰、捷克签订商务条约等。 
  1931年,徐谟代理外交部常务次长。1932年,任外交部政务次长,徐谟担任这一职务直到1941年。期间,正处在日本不断扩大侵华战争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外交形势严峻,任务繁杂,外交部长频繁换人,十年间换了四任外交部长(罗文干、汪精卫、张群、王宠惠),每任外交部长都把徐谟倚为左右手,徐谟对中国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起过重要作用。 
  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外交部长罗文干对于日本的侵略行动不断发表宣言,昭告世界,宣布其罪行,这些宣言大都出自徐谟的手笔。王宠惠曾评价徐谟:“对外宣言及重要照会之中英文稿,往往亲自撰拟,其负责精神,尤为常人所不及。”有一次,英国代办打电话给当时担任外交部情报司长的吴南如,询问某文告系谁所写,并称赞说:“我想不出在南京的外国人中哪一个能写出这样的文章。” 
  1936年,日本驻华大使川越茂向中国政府申请于某日乘坐日本军舰,由上海赴南京呈递国书。徐谟当时以次长身份,振笔直批:“以外国大使竟拟乘坐该国军舰来我首都呈递国书,此风绝不可开!”徐谟认为,日本盛气凌人,如不痛批阻止,必变本加厉,目中无人!1935年~1937年间,徐谟陪同外交部长张群,与日本交涉,贡献很大。1937年12月,南京沦陷,日本企图请德国斡旋,迫中国求和。当时国民政府为争取时间,部署长期抗战大计,乃令徐谟与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虚与委蛇。陶德曼调停失败后,日本政府立即决定中断日中外交关系,徐谟的外交活动为中国抗战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1937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宣布迁都重庆。在迁到重庆之前,外交部在上海、汉口和重庆都设有办事处。实际上,外交工作重心则在武汉,而办事处的一切事务,都是由徐谟一人主持。外交部全部迁到重庆之后,徐谟身兼政务次长兼常务次长(当时常务次长曾镕浦奉派伦敦)两职,而部长王宠惠除重大外交决策外,甚少过问部务。 
  1941年,徐谟出任驻澳大利亚大使衔公使,前后四年(1941~1944)。澳大利亚人士很敬重徐谟,认为他是一位雄辩的演说家。1943年,墨尔本大学授予徐谟名誉法学博士学位。1944年11月,徐谟任驻土耳其大使。作为一名外交官,徐谟对外能不卑不亢,不辱国礼;对内部工作,更能勤勉不懈,以身作则。 
   
  国际院大法官 
   
  1945年,徐谟赴美国华盛顿出席联合国法律专家委员会会议,参加起草国际法庭章程,并任旧金山联合国组织会议中国代表团顾问。1946年,他当选为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大法官,1948年连选连任。南开大学的教学经历和外交次长的历练使徐谟和其他法官相比更具政治智慧,更善于从外交层面来解决国际法院案件的法律实务问题。 
  1946年~1956年,徐谟担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整整十年。在此期间,徐谟除随判决而发表的主流意见外,共发表了五份单独意见,体现了他在国际法方面的真知灼见。1951年,在审理英国和挪威渔业争端案中,徐谟发表的个人意见非常精彩。该争端案的起因是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英国向国际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该案的判决中,主流意见认为挪威所采用的直线基线法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徐谟原则上同意法院的这一结论,但认为在挪威采用此方法所划定的所有基线中,有两条基线是不符合国际法的有关原则的。徐谟就管理领海划分的原则作出详尽说明,认为应该从低潮时的海岸线量起。他幽默地说,“大自然创造了一系列海湾,它们彼此邻近但彼此分隔,沿海国却没有权利利用主权的权威,通过在相距甚远的两点间画条直线的办法,将其变成一个海湾”。至于挪威在该案中主张的历史权利,他指出:“挪威依据当地人民的习惯性捕鱼行为和对外国人捕鱼行为的禁止来支持其历史依据。至于沿岸居民的捕鱼活动,我仅需指出,个人根据自身意愿,出于自身利益而未经其政府任何授权所从事的活动,并不能赋予其国家以主权,尽管时间在推移而无他国人民的干扰”。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要求,判定挪威1935年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综观徐谟的这份个人意见,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职业外交家出身的徐谟对于细节的把握能力是非常强的。在直线基线问题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海洋法公约》的精神与徐谟的观点是一致的。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需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构及各种专门机关经大会授权,亦需就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法官发表咨询意见。到1956年徐谟逝世那一年为止,国际法院总共发表了11项咨询意见,其中十次是联合国大会请求的,一次是国际劳工组织请求的。据长期在联合国工作的钟嘉谋先生介绍,徐谟因为年纪最轻,常常被请负责起草咨询意见。 
  1956年6月28日,徐谟因心脏病突发在国际法院大法官任上去世,终年63岁。就国际法院法官而言,诚如顾维钧所言,徐谟可谓正当盛年而故。时任国际法院院长赫克沃斯在发表追悼徐谟的演说中对他做了极高的评价:“在担任法官期间,他具备了最高的品德和精深的法律知识,而且聪明绝顶,对于最复杂的案件,都易于掌握问题所在。他深受中国古老文化的熏陶,也由衷地接受西方文化。他表达自己的意见准确明了,他虽功成名就,但仍好学深思。……他是仁爱的友人,也是国际正义的斗士。”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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