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加强寄递监管打击毒品犯罪推动更高水平平安甘肃建设”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杨波,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杰,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昇,省邮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波,共同介绍近三年全省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合作打击毒品犯罪的办理情况及特点,并通报典型案例,回答记者提问。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杨波介绍了全省打击毒品犯罪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呈现大幅度上升态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寄递安全问题,多次强调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加强快递队伍建设,做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寄递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制发了关于寄递违禁品问题的“七号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寄递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强化安全监管建议两个部分。检察建议书提出,邮政部门“应当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邮政业发展与安全;厘清职责范围,加强对寄递新业态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完善监督机制,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培训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应对能力。”
同时,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抓好“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切实推动寄递安全问题治理,推动新时代邮政业高质量发展。
“七号检察建议”发出后,甘肃省检察机关迅速行动,及时与邮政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传达“七号检察建议”内容,对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交流讨论,明确责任主体,分清职责范围,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我们将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甘肃的重要抓手,在依法严厉打击涉寄递行业犯罪的同时,注重对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坚持统筹推进,切实增强防范化解寄递风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建设格局。
毒品犯罪历来是我省打击重点。2019年6月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毒品案件2456件3501人,批捕2312件3171人,起诉2837件4177人,其中利用寄递渠道走私、贩卖、运输毒品131件157人,占受理毒品数的5.3%,批捕114件132人,占毒品犯罪数的4.9%,起诉62件85人,占2.1%,通过寄递方式贩运毒品类犯罪占比在毒品犯罪中呈逐年上升态势,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犯罪分子以快递员身份作为掩护寄递毒品的情形。从寄递毒品种类来看,主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有的通过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海洛因达10公斤以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寄递安全综合治理专项检察监督行动”,推动形成“院党组靠前指挥、多部门凝聚合力、三级院同步发力”的良好工作态势,积极促进寄递行业规范化法治化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一是摸清底数,厘清思路,促专项行动“破冰”。按照省检察院党组要求,我们迅速组成调查小组,联合省邮政管理局就我省寄递安全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抓取办案数据,深入分析寄递违禁品犯罪情况,深究疏漏根源,精准剖析寄递安全监管突出问题,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依据。二是锚定方向、迅速部署,推专项行动“破题”。在听取初期调查工作汇报后,省检察院党组确立了“刑事检察着重打击犯罪、行政检察着重督促履职、公益诉讼着重保护公益、各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的工作思路,提出“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全面排查、一体推进”的工作要求,为专项行动的推进落实“破题”。三是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助专项行动“破壁”。为构建交流平台、打破合作壁垒、凝聚最大合力,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为实现寄递安全治理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破壁”。四是强化监督、深化联动,为专项行动“破局”。为全面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切实发挥正向效能,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推动寄递行业系统治理,我们向省邮政局公开宣告送达“七号检察建议”,建议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配合衔接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促进其全面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力争实现“检察推动、政府治理、企业整改、人民满意”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和张军检察长“没完没了抓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的指示,从严惩处、依法打击涉寄递领域犯罪;进一步加强与省邮政管理局的沟通协调,共同完善我省寄递渠道统筹监管制度机制,针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好监督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作推动力度,拟于7月与省邮政局联合开展督导调研,确保“七号检察建议”在我省取得更大成效,为平安甘肃建设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杰:下面我来通报一下全省邮政业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情况。
邮政管理体系由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邮政管理局三级行政机构组成,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中央为主的管理体制。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和14个市(州)邮政管理局分别于2006年和2012年成立,主要监管邮政、快递两大市场板块。2019年以来,陆续成立省及13个市州邮政业安全中心,隶属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受邮政管理局业务指导,支撑保障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酒泉、陇南、甘南、临夏、金昌、白银、平凉等7个市州组建了32个县级邮政监管机构,安全属地责任进一步落实。
邮政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邮政行业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发展质效不断提升,在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助力乡村振兴、畅通经济循环、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邮政业充分彰显了责任与担当,为抗击疫情、保障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和支撑国家应急物流体系贡献了行业力量。
“十三五”期间,我省邮政行业业务收入和业务总量均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全省邮政行业业务总量从16.32亿元增长到47.13亿元,业务收入从20.08亿元增长到51.5亿元,年均增速均超过20%。快递业务量从3541万件跃升到1.4亿件。2021年邮政行业业务总量完成49.80亿元,同比增长21.19%;邮政行业业务收入完成59.36亿元,同比增长15.26%。收寄发出快件1.85亿件,进口投递快件10.8亿件。服务民生能力持续增强,乡镇快递网点和建制村直接通邮实现全覆盖,快递进村率超过了70%。目前全省有重点快递品牌17个,各种所有制法人快递企业262家,从业人员3万余人,有各类快递运输车辆1669辆,投递车辆8000多辆。我省每周有邮政、顺丰的12架次全货机航班落地中川机场,每天有近500辆邮政、快递货车进出甘肃。
“七号检察建议”发出以来,全省邮政管理系统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积极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双方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就落实“七号检察建议”进行了深入交流,进一步加强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寄递新业态监管、加强寄递安全监管、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培训宣传,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积极化解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促进行业发展和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保障了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稳定运行。
一是突出行业特点,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全省邮政管理部门坚持把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作为风险防范重点,结合寄递作业特点,全面推动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着力强化危险违禁物品寄递安全管控。2017年以来,全省各级邮政管理部门配合公安等部门查获仿真枪7把、子弹10发、管制器具119把、易燃易爆类物品400余件、各类反宣品4000余份(册)。全省邮政管理部门共针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384起,全省邮政行业没有发生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二是多措并举共筑寄递渠道禁毒防线。面对严峻复杂的禁毒形势和不断翻新变化的贩毒手段,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有力筑牢寄递行业禁毒防线。全省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邀请专家授课、信息推送、集中观看警示片、会同禁毒部门组织开展毒品查缉实战练兵等多种方式,对系统干部职工和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识毒、防毒和拒毒能力。按照公安部、国家邮政局、国家禁毒办统一部署,去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全系统全行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开展了“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行动”,全省邮政管理部门通过自行组织或与公安、禁毒等部门联合组织等方式,开展禁毒培训86场次,企业自发组织培训318场次,培训从业人员5000多人次。全省邮政管理部门与公安禁毒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多轮次深入各寄递企业开展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专项检查,通过调阅监控、翻阅资料、现场询问、出动警犬现场搜查等方式查看企业“三项制度”落实、一线收寄人员识毒辨毒基本知识掌握及百日攻坚行动开展等情况,检查寄递企业1199家次。通过构建“警邮企”协同作战、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全省寄递渠道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以来,全省邮政管理系统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毒品案件76起,查缴各类毒品97.31千克。
三是层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安全准入,将维护国家安全作为许可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全省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常态化开展培训教育、约谈告诫、执法检查,寄递企业负责人“抓经营必须抓安全”的责任意识逐步确立,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人监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已成为行业共识,寄递企业持续加大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力度,全省各寄递企业累计配备X光安检机304台,积极组织参加安检员培训,共计360人取得初级安检员证书。
四是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运用实名收寄系统、视频巡查系统、安检机联网系统,加强涉毒涉爆风险监测预警,通过线上巡查,实施从收寄、运输、分拣、投递的全过程监管;大力推动实名收寄信息化应用,总体信息化率超过99%,基本实现邮件快件寄递“动态可跟踪、隐患可发现、事件可预警、风险可管控、责任可追溯”。
五是强化部门协作,坚持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落实综治考评、数据共享、通报反馈、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涉枪涉爆隐患整治、反恐禁毒、“扫黄打非”等专项工作,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服务生产生活、畅通经济循环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联系千城百业、惠及千家万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检邮携手,全力推进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做出邮政行业应有的贡献。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昇通报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马某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寄递方式技术侦查材料
【要旨】
寄递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因“人货分离”,犯罪嫌疑人往往心存侥幸,拒绝做有罪供述,给案件的侦破和认定带来诸多困难。针对“零口供”情况,检察机关要引导侦查机关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材料强化证据审查,完善证据链条,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注意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及时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监管漏洞,有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与陈某某(二人系情人关系,另案处理)商议后,马某某前往云南联系毒品,并与陈某某电话商定通过寄递物流发送接运毒品事宜。同年5月27日,马某某电话告知陈某某装有毒品的快递到达兰州的时间、地点及发货人姓名,并安排其接货。陈某某遂雇佣马克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接取马某某从云南通过快递运送的装有毒品海洛因的邮包。当日17时许,马克某某在接取邮包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外用绿色编织袋包裹的快递邮包一个,从该邮包内查获10个藏有毒品的烟筒,烟筒内共计查获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27块,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鉴定,共计净重3491.86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本案由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后,以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对马某某作出有罪判决。一审判决后,马某某提出上诉。经甘肃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物流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寄递物流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快递行业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较之传统的运送方式,犯罪分子通过寄递这种新型的运送方式更加隐蔽,可以躲开公安缉毒部门的追捕,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试图借助寄递物流方式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通过寄递物流方式贩运毒品的案件。马某某等人通过寄递方式从云南向甘肃运送大宗毒品,在运送过程中,因“人货分离”,马某某等人被抓获后,心存侥幸,拒不供认其所涉嫌犯罪事实,系“零口供”案件,证据相对比较薄弱。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引导侦查机关重点收集监控资料以及技术侦查材料,通过客观证据锁定马某某与陈某某预谋贩运毒品的经过及内容,二人电话联系沟通中涉及毒品数量、价格、邮包到达的时间、地点、邮包到达时注意周围观察等内容,能够客观全面地证实马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而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达到指控证实犯罪的目的。同时,该案系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折射出寄递行业在寄递收寄等环节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充分运用检察+物流协作机制,会同邮政监管部门整章建制,推动“收寄验收、实名收寄”等制度的管理和落实,不断规范寄递物流行业、从源头上切断毒品邮递渠道,推动禁毒工作纵深发展。
典型案例二
陈某某、康某某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物流寄递多人共同犯罪
【要旨】
在办理通过寄递方式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在案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地分析研判,强化证据与毒品犯罪之间的关联程度,增强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与被告人康某某、康某、何某某等人预谋从境外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获利。何某某安排孙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缅甸毒贩处充当“人质”,陈某某通过何某某提供孙某某在境外的生活费用。康某某联系康某,由康某向银行贷款后提供毒资12.5万元,陈某某出资1.5万元,陈某某先后二次以现金存款、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毒贩支付毒资14万元。陈某某、康某某与境外毒贩电话联系商议毒品价格、运送方式、收取地址等,境外毒贩以物流邮寄的方式,于2018年12月23日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委托物流公司将涉案包裹进行配送,该单货物经兰州物流园流转后,于2018年12月31日到达甘肃省临夏市。期间,陈某某、康某某与境外毒贩联系接取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汪某某前往甘肃省临夏市,汪某某与陈某某安排前来接取毒品的被告人康白某某取得联系后,前往临夏市物流公司接取包裹,汪某某与康白某某共同接取装有毒品的木架箱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箱子内的四个塑料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四十块。经称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3905.3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所送检材中毒品海洛因含量分别42.80%、40.39%、42.45%、42.89%。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经兰州市检察院审查,以陈某某、康某某、何某某、康白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康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陈某某等人均作出有罪判决。除康某外,其余被告提出上诉。经甘肃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重大、复杂的涉境外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案情相对复杂。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通过与境外毒贩联系,以物流邮寄的方式,从云南省临沧市以寄递物流方式向我省临夏市运送大宗毒品。在犯罪过程中,涉案人数多,毒品上下线分工明确,且均系单线联系。除被当场抓获的两名被告人外,大部分被告人处于人货分离状态,对指控认定其犯罪行为带来诸多困难。公诉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认真梳理排查各被告人有罪供述,结合证人证言、查获的毒品实物及各被告人的通话清单、技术侦查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转账交易明细、活动轨迹、辨认笔录等证据,从犯罪预谋、毒品的联系、接洽、毒资的筹集、支付、人质的雇佣、派遣、毒品的运输和接收等各个关键环节予以全面证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了准确的划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全面,适用法律准确。同时,通过本案的办理,反映出寄递运输因其隐蔽性强、便捷性高、贩运区域跨度大、寄递周期短等特点使得毒品更容易扩散、涉毒犯罪活动更容易扩张。检察机关要持续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坚持打击+整治+预防,加强寄递安全监管、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能动履职、抓源治本,不让物流变成“毒流”。
典型案例三
马某某、关某某、周某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寄递物流在逃人员责任认定
【要旨】
在寄递类毒品犯罪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在逃,增加了指控犯罪和证实犯罪的难度。检察人员要强化证据审查,仔细分析研判,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增强庭审指控效果和说服力。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与境外毒贩(另案处理)商议,欲运输毒品至东乡县。杨某(缅甸籍、另案处理)负责将毒品从云南省德宏州通过物流寄送至四川成都,并以15万元的报酬雇佣关某某、周某从云南前往成都接取毒品后转运至东乡县。2019年6月22日,关某某、周某驾车从云南昆明前往四川成都,关某某将周某信息告诉杨某,作为物流寄递货物接货人。6月29日,关、周二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某物流分公司接取装有毒品的木箱,并租用该公司送货车将木箱运至成都另一物流公司,并托运至甘肃省临夏市。二人驾车于7月1日到达临夏市。当日,马某某与境外东乡人电话联系得知两人的活动信息,境外东乡人安排马某某为两人安排住宿。关某某、周某二人抵达临夏后,相继入住康乐县多家宾馆。期间,关某某多次前往物流公司,了解掌握托运木箱物流情况,马某某与境外东乡人联系准备接取毒品。7月10日19时许,关某某得知托运货物到达临夏市后,指使周某驾车前往东乡县,并租用一辆小货车至临夏市接取木箱准备运往东乡县。在接取木箱并转移至小货车上时,关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周某、马某某二人闻讯后逃匿。公安人员从关某某接取的木箱中一木质大象工艺品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125块。经计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总计净重12583.6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30.67%。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经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后,以马某某、关某某、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以运输毒品罪对马某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三人提出上诉。经甘肃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马某某等人通过寄递方式运送大宗毒品。作为主犯,马某某始终处于幕后隐身状态。公安机关在抓捕接运毒品同案犯时,等候接取毒品的马某某闻讯潜逃。公安机关遂对其采取网上通缉追逃。时隔半年后,马某某主动到公安局“说明情况”,但拒不交代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另外,在涉及多人犯罪的寄递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毒品犯罪的“上线”,不同的“上线”对应指使各自的“下线”,多个犯罪嫌疑人各自负责不同犯罪阶段的接取、运送行为。本案亦是如此。到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受“上线”杨某等人指使,与马某某之间无直接联系,对马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并不了解,无法作出直接指证。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结合寄递类毒品案件的特点,通过对技术侦查材料、声纹鉴定等证据的梳理排查,证实了马某某与境外人员共同掌控本起毒品运输的全过程,且马某某与境外通话内容与关某某、周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马某某就是东乡的接货方,也是本起毒品犯罪的谋划人、出资人。据此,对全案进行全面、科学地分析,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因被告人到案后“零口供”而放纵罪犯。
典型案例四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新型毒品、认罪认罚
【要旨】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主动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在兰州市西固区先后向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曲马多胶囊等毒品,并从中获利。2017年3月28日,公安人员抓获涉案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中分别检出海洛因及曲马多、芬太尼成分。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李某某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贩卖“曲马多、芬太尼”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芬太尼是迄今发现最强效的阿片类物质,其等效镇痛作用约为吗啡的100倍,多用于临床麻醉;曲马多作为一种精神类药品,既可以在医疗过程中用于治疗患者发挥疗效作用,又可以被吸毒人员作为毒品用于吸食。二者先后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毒品类型。
本案中,李某某明知曲马多胶囊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向他人贩卖,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认真开展释法说理,通过教育感化,使李某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从而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同时,及时总结办案经验,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发布案件办理情况,向广大群众宣传新型毒品常见的形态和滥用危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识毒、防毒意识,广泛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案例五
樊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量刑畸轻抗诉改判
【要旨】
在办理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准确适用法律。对量刑失衡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纠正不当裁判,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原审被告人樊某通过与马姓男子电话联系,以贩卖为目的,商议毒品交易事宜。期间樊某根据马姓男子提供的卡号通过自动柜员机存入1.3万元。同年8月16日晚,樊某根据马姓男子电话提示,骑摩托车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星坪附近,接取到马姓男子事先存放的毒品,樊某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内装两块毒品)装进自己的背包内,带至兰州市西固区,转运藏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樊某身上背包内查获用黑色塑料包装的毒品一包,净重99.99克。2018年8月17日9时10分,公安人员在西固区查获其藏匿的毒品一包,净重99.82克。两次查获的毒品共计199.8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经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审查,以樊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西固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樊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2020年8月20日,兰州市检察院收到二审刑事裁定书(未开庭审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以审判监督程序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甘肃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樊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明显不当,以审判监督程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以原审被告人樊某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原审被告人樊永有期徒刑15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贩卖毒品案件。原审被告人樊某贩卖毒品数量共计199.81克,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规定,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樊某无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且系累犯理应从重判处,但一审阶段,检法两家均在法定刑以下提出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量刑明显畸轻,二审上诉阶段亦未得到及时纠正。兰州市检察院通过备案审查,发现本案裁判中存在的量刑畸轻问题,在裁判已生效的情形下,报请甘肃省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经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准确的,要强化上下监督,决不护短,依法予以纠正;对于裁判量刑畸轻的,要坚决通过抗诉予以监督,维护法律尊严。本案的最终改判,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成效,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记者问答
甘肃法制报记者:现在,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快递了,请问对于保障快递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企业有什么措施?
省邮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波:《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都规定了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首先,在实名收寄方面,《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其次,在收寄验视方面,《邮政法》规定了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快件收寄验视制度。《条例》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第三,在过机安检方面,《条例》第32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妥善处理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等等。
同时,《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寄递企业未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的行为设置了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以此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督促寄递企业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的自觉性,确保将各类禁止寄递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确保公共安全。
在具体实践中,收寄验视方面,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必须严格执行验视制度,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实名收寄方面。寄件人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除信件、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安全检查方面。对收寄的邮件快件由各寄递企业在邮件快件处理中心进行过机安检,对经安检确认无禁寄品的邮件快件正常发运;发现邮件快件中有禁寄品的,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重大活动期间,举办地对于进口的邮快件必须二次安检方可投递。
通过以上制度的规定和实际工作中的举措,确保了邮件快件的安全。
中国日报:下一步,我省检察机关在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方面还有哪些计划和安排?
杨波:自去年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发布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在今年全国两会和省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对“七号检察建议”高度评价,充分肯定检察机关提出的“抓前端、治未病”、“推进诉源治理”等内容,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七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等涉寄递领域犯罪,配合邮政部门强化源头管控,做好先进经验的梳理归纳,共同保障寄递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一是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就寄递渠道实施犯罪快速隐蔽、人货分离、易蒙混过关等特点,严格审查证据,梳理证明难点;发挥审前主导责任,夯实证据体系;推动完善寄递监管,提升办案效果。二是加强协作,统筹推进。在前期沟通协作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的联动协作,配合、支持邮政管理部门构建顺应当前寄递行业发展趋势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优势,在邮政管理部门向司法机关报送犯罪线索的同时,增加检察机关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涉案企业网点行政监管线索制度,变原有的单向线索移交为双向信息互动,共同筑牢寄递安全防线。三是多维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好前期与邮政部门的合作成果,通过多维度、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包括在检察机关“两微一端”上发布涉寄递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在与邮政部门联合督导调研中,向寄递行业从业者和企业网点宣传“七号检察建议”,在国际禁毒日(6月26日)、世界邮政日(10月9日)等关键节点向社会大众发放“七号检察建议”宣传资料,协力筑牢寄递安全屏障,形成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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