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昨日印发。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划内所有从事第一、二类疫苗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
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
依据办法,全省预防接种单位按其服务形式和周期不同,分四类进行管理:预防接种门诊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设立的预防接种单位以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村级接种单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室)。产科接种单位包括在综合医院、妇产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设立的产科接种单位。设有产科接种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新生儿出生时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的预防接种服务。犬伤接种门诊每个县(市、区)至少安排1所医疗卫生机构24小时承担犬伤处理和狂犬疫苗、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的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辖区内预防接种的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工作,包括常规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第一类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免疫规划要求。
制定上报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做好疫苗储存和使用管理。预防接种单位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明确其责任区域。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接种人员应按照服务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配备
预防接种门诊的接种人员应按照服务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配备,但不得少于3人。产科接种点不少于2人。村级接种点1人及以上。
预防接种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接种人员必须接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甘肃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预防接种工作。获得资格证的接种人员每2年接受1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审核,无审核记录的资格证视为无效。接种人员如中断预防接种工作2年及以上,须重新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再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城镇及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采取定点集中接种模式开展儿童常规接种,交通不便的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
预防接种服务周期为:日接种,即每周≥3天;周接种,即每周≥1天;月接种,即每月≥1次。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且应当在周末提供至少半天接种服务;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或周接种方式;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
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村卫生所(室)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疫苗采购、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者,要依据《甘肃省预防接种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