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供给粮油、副食品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西固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近日印发。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依据《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是指户籍在西固区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冬、夏两季必须为每位救助供养对象提供不少于两套的换洗衣物、床单和被褥。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从区财政救助供养专项经费列支。
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散居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优先考虑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并且在资金支持上重点给予照顾和倾斜;乡镇街道要逐年安排农村分散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建房资金,重点对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现有危房进行维修、重建。住房质量应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具备安全可靠、供电保暖、防风防雨、照明等条件,能够满足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正常生活需要。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委托村(社区)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按照兰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执行,并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具体标准参照省定标准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以区为单位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并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保障标准应随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供养对象个人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社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乡镇街道应当与被委托人或供养服务机构和特困供养人员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原则上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对象按照1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即10名被护理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对于半失能对象按照6:1,全失能对象按照3: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即6名被护理的半失能对象、3名被护理的全失能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选举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比例不得低于5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供养对象所有,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将自有住房出租或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救助供养对象所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可以委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村、社区代管,也可以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对其财产进行管理。
未成年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其年满16周岁停止特困供养时,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