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出台

时间:2017-05-10 15:4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记者从该《规定》中获悉,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类型。


  《规定》这样明确: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本着尊重历史、保护优先、科学划定的原则开展工作。自批准建立或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同时,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重大工程和规划,项目建设和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和规划前期论证阶段,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工程选址、选线和布局上避绕自然保护区,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确定无法避绕的,可申请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和更改名称,由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前,应事先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意见。


  最后,因擅自调整和人为因素导致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受到损坏或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序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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