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明确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0号)同时废止。
依据《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省内及中央在甘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市州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兰州市归各县、区管辖);中央在甘用人单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县市区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外埠用人单位。在市州、县市区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省内跨地区劳动用工行为,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同时,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暂扣和收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