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就此,《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内涵广泛,本条例不可能全部涵盖,且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已有生效法规来规范,本着专项立法的原则,建议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因此,发自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内容,即“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据此,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不再纳入条例规范的范围。
在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这一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程质量终身制是落实工程建设各方面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制度,应当在条例中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中增加“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内容。
就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工程质量重在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直接实施者,在施工中严把过程关,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和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重大,条例应当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起尽职免责的内容不应过于宽泛。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不属于建设部门工程监管范围的内容合并,列为一款作为草案第六十一条监管人员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已按照经批准的监督计划及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或者工程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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